(2015)安刑二初字第0073号(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4年12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被羁押31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谭成德
人民陪审员 蔡庆观
人民陪审员 郭仲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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