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二初字第0073号(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4年12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被羁押31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谭成德
人民陪审员 蔡庆观
人民陪审员 郭仲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丽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