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安刑二初字第0106号
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储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5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储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被告人储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储某甲于2015年1月3日至3月15日间,先后至海安县城东镇、李堡镇等地,采用撬门入室、撬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11起,窃得现金人民币1658元及香烟、铜钱、卷尺等物品。经鉴定,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966.3元,款物合计人民币2624.3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储某甲于2015年1月3日晚,至海安县城东镇戚庄村一组王某甲家中,溜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600元。
2.被告人储某甲于2015年1月28日晚,至海安县城东镇戚庄村一组王某甲家,撬门入室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3.被告人储某甲于2015年2月20日下午,至海安县李堡镇新建东路储某乙经营的杂货店内,乘隙窃得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1张。
4.被告人储某甲于2015年2月21日晚,至海安县李堡镇新建西路赵某经营的某商店内,乘隙窃得碗1只,内有人民币52元。
5.被告人储某甲于2015年3月10日晚,至海安县城东镇戚庄村一组王某甲家,撬门入室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6.被告人储某甲于2015年3月13日晚,至海安县城东镇爱凌村七组储某丙家中,推门入室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7.被告人储某甲于2015年3月13日晚,至海安县李堡镇蒋庄村九组张某家,撬窗入室,窃得中华民国铜钱1枚、宽永通宝铜币1枚、光绪元宝铜元4枚、无名铜元2枚,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208元。
8.被告人储某甲于2015年3月中旬某日晚,至海安县李堡镇蒋庄村二十一组王某乙家,撬门入室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9.被告人储某甲于2015年3月14日晚,至海安县李堡镇杨庄村九组杨某家,撬窗入室,窃得钢卷尺1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元。
10.被告人储某甲于2015年3月14日晚,至海安县李堡镇李西村五组顾某家,撬门入室,窃得粮票37张、第三版面值十元人民币1张、第四版面值一元人民币17张及一美元1张(折合人民币6元)。经鉴定,粮票及第三、四版人民币价值合计人民币79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5元。
11.被告人储某甲于2015年3月15日凌晨,至海安县城东镇爱凌村七组储某丁家中,撬门入室,窃得印象云烟1条、红南京香烟3包、五星红杉树香烟1包、玉溪香烟1包,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674.5元。后被储某丁当场发现,储某丁随即报警,被告人储某甲被带至公安机关。经讯问,被告人储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盗窃事实。
海安县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储某甲处扣押玉溪香烟1包、红杉树香烟1包、红南京香烟3包、印象云烟1条、第三版面值一元纸币17张、第一版面值十元纸币1张、一美元1张、中华民国铜钱1枚、宽永通宝铜钱1枚、光绪元宝铜钱4枚、其他铜钱2枚、粮票37张、卷尺1把,均已发还相应被害人;同时扣押作案工具手电筒1只、小刀1把、老虎钳1把、铁凿子1个。被告人储某甲退赔了被害人王某甲的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储某乙、赵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张某的证言,物证被盗铜钱、香烟、卷尺及作案工具等(照片),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查询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收条、发破案经过,鉴定意见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储某甲入户且多次盗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31天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储某甲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五十二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电筒一只、小刀一把、老虎钳一把、铁凿子一个,予以没收。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