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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59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103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IPAD2平板电脑一台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已发还);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10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强
审 判 员 李玉珍
代理审判员 胡 冰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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