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60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三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宋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三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苹洲
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
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晓怡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