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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54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候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5)奉刑初字第104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候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刑初字第10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星
审 判 员 王晓越
代理审判员 徐 洁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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