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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443号
  原告单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国民,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国民,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单位同事。双方于2001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未生育子女。近几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经常无故猜疑,不尊重原告,致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打击,变得人很压抑。而且家庭责任主要都是原告在承揽,被告基本不管。况且,被告对原告家庭人员也较冷漠,造成原、被告夫妻关系矛盾加深。目前,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某辩称,夫妻之间的矛盾是每个家庭都会有的,但原、被告间没有打架等剧烈冲突,去年还一同到国外旅游。原、被告关系一直较好,被告没有猜疑原告,没有对原告家人不好,也分担家务,原告生病时也给予关心照顾。综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双方于2001年5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本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原、被告各执己见,故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虽系再婚夫妻,但双方结婚已十余年,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主要是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产生一定的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双方之间的上述矛盾并非无可化解,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相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原告请求离婚,但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之诉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单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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