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2352号 (2)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计164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164元,由原告范某负担120元,被告檀某某、王某共同负担626元,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金蔷薇幼儿园负担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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