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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91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3387号刑事判决,对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柯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33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华松
代理审判员 张金玉
代理审判员 康 乐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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