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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1447号
罪犯秦龙根,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3)沪一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秦龙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沪高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龙根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沪一中刑执字第22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龙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沪一中刑执字第12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龙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9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龙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28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龙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提出(2015)沪司狱南减字第21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2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秦龙根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秦龙根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龙根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5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秦龙根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秦龙根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龙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金淼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解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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