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46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村27号2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201室。系本案被害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5)闵刑初字第9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四千九百一十八元三角。判决后,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并根据相关事实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所受经济损失中合理有据的部分,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刑初字第9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红玮
代理审判员 王 奕
代理审判员 胡天和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瑄瑄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