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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61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美田,安徽省阜南县法学会理事,安徽省阜南县法学会推荐。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外出务工,地址不详,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 江
审 判 员  吕世明
人民陪审员  马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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