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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07号
原告:王某甲,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甲,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乙,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韩某甲,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韩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刘某甲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胡春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吴泽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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