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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61号
原告:杨某甲,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甲,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泽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某甲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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