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南民一初字第02800号
原告:徐某甲,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甲,女,1964年5月出生。
原告徐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泽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徐某甲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振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