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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77号
原告:张某甲,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徐某甲,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徐某甲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胡春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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