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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14号
原告:刘某甲,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吕某甲,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泽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吕某甲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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