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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68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1987年3月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汉族,1989年12月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韩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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