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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41号
原告:董某,女,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关天鹏,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
被告:刘某,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董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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