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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35号
原告:栾某,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钮玉森,太和县原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某,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栾某负担。
审  判  长 姜卫民
代理 审 判员 牛永华
人民 陪 审员 王新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王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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