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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72号
原告:李某,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董敏琪。
被告:胡某,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王绍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姜卫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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