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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390号
原告: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庆,系当涂县护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韩晶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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