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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378号
原告:杨某某,女。
被告:崔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晶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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