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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1369号
原告:肖某,男,196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朱某,女,1977年12月生,土家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肖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处分该权利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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