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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1213号
原告:徐某,男,1975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陈某,女,197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继续诉讼已无必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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