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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0557号
原告:易某某,女,1990年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谢某某,男,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易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易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陶胜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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