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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0656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代理人:孙艳,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秀兰,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徐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爱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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