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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532号
原告:黄某,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樊某甲(樊可可),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樊某乙,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樊某丙,男,194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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