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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63号
原告:魏某,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宋某,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被告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应该魏某负担。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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