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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12号
原告:韩某,女,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闫某,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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