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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76号
原告:陈某,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田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蒋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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