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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193号
原告:蒋某,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蒋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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