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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956号
原告:范某,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某,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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