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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324号
原告:王某,女,1986年8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910529037。
委托代理人:赵洛平,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0143416021254。
被告:张某,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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