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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60号
原告:李某,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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