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42号
原告:倪某,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某,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剑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