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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03号
原告:马某,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
被告:张某,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效毛。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庆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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