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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24号
原告:葛某,住利辛县。
被告:程某,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葛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葛某负担。
审判员 汝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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