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利民一初2790号
原告:王某,男,199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武某,女,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康某,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少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萍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