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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19号
原告:苏某,女,1969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丁伦,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62年6月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 判 长  史太宗
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
人民陪审员  常 龙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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