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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71号
原告:杨某,女,1988年10月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洪某,男,1986年5月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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