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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74号
原告:孙某,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女,199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宋某,女,196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甲、宋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 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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