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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03号
原告:赵某,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刘某,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 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鹿妤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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