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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94-1号
原告:缪某,男,1979年1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谢某,女,1974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 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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