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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25号
原告:曹某,女,1985年6月生,汉族,农民。
被告:毕某,男,1981年1月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员 储士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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