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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65号(2)
一、被告董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黄某彩礼款人民币10001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董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 满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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