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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86号
原告:盛某甲,男,2010年7月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盛某甲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怀正,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乙,男,1968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甲与被告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甲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甲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盛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宋 维 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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