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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758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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