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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91号(2)
二、婚生女吴某甲由原告吴某抚养教育,被告姚某自2015年7月起每月给付吴某甲抚养费400元,每年抚养费限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直至吴某甲满十八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小安
人民陪审员  刘中华
人民陪审员  魏良桂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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