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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705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志国,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大兆,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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