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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997号
原告:胡某,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代理人:董杰,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代理人:刘良好,泗县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丁克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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